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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0.3元/kWh!廣東東莞就新型儲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發布時間:2023-07-18 作者:本站編輯瀏覽次數:

近日,廣東東莞發改局發布東莞市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


其中提到,在東莞市投建的規模不小于4MWh的用戶側新型儲能示范項目,經由發改局認定,按照實際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0.3元/kWh的事后資助,補貼累計不超過2年,單個項目累計補貼不超過300萬元。

當新型儲能企業增資擴產取得東莞當地銀行貸款時,將根據利息金額的3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年度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獲得國家級或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等立項(認定)的新型儲能電池企業,根據不同規格最高一次性給予100萬至500萬獎勵。

對應用于新型儲能,且獲得海運運輸證書,成功通過海外市場電池產品認證并實現銷售的電池產品,按經評審核定認證費用的5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具有穩定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且其中專職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設備原值不少于300萬元、研發和服務場地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相關單位或機構等,將以事后資助形勢,按其設備購置費等平臺建設費用的30%給予最高300萬元資助。

圖片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東莞市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搶抓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機遇,根據《東莞市加快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東發改〔2023〕95號),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編制了《東莞市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7月14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向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創新和產業發展科提交。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7日

附件

東莞市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市政府關于推進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的工作部署,以及《東莞市加快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東發改〔2023〕95號)文件精神,支持新型儲能產業培育和應用推廣,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東莞市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結合東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指列入市財政預算并用于支持東莞市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培育以及應用推廣等工作的資金。專項資金使用堅持“規范管理、公開公正、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下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編報資金預算,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和績效目標;組織資金的實施與管理,提出資金安排建議;負責按照有關工作要求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信息公開等。

第四條  東莞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制定財政資助資金的預算管理、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辦理資金預算下達、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

第五條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東莞市科學技術局、東莞市投資促進局、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莞市商務局等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項目的評審擇優、核實、跟蹤管理、驗收認定等工作。

第六條  各鎮街(園區)發改部門負責協助市發展改革局組織項目申報、審核、評審、跟蹤管理、驗收認定和績效評價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企業增資擴產貸款貼息資助

鼓勵企業實施新型儲能領域增資擴產,對因新型儲能領域增資擴產項目取得我市商業銀行機構新增流動資金貸款的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二)創新載體建設獎勵

鼓勵建設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長壽命新型儲能電池發展需求的創新載體,對獲得國家級或省級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等,給予資金獎勵。

(三)產品出口認證資助

鼓勵企業為開拓國外市場,開發新型儲能領域電池新產品,對取得海外市場準入權威認證的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四)示范應用資助

鼓勵企業在本市范圍內開展新型儲能領域新技術新產品示范應用項目建設,對投運的用戶側新型儲能示范應用項目給予資金支持。

(五)公共服務平臺資助

鼓勵企業聯動上下游供應鏈、高校研發機構等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對建設面向新型儲能領域共性技術研發、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標準制定、檢驗檢測、安全預警等需求的產業技術公共服務平臺給予資金支持。

第八條  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2023年以前在東莞市全市范圍內注冊成立的新型儲能領域企業,以及2023年(含)以后在東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范圍內注冊成立的新型儲能領域企業(示范應用資助申請單位不受此條件限制)。

(二)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專門從事新型儲能領域相關產業研發生產及服務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等機構。市政府或相關部門另有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

(四)未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范圍內。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報通知或指南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屬于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范圍的,不予資助。

第十條  本辦法支持的項目與其他市級財政扶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報單位自行選擇申請,不進行重復資助。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局根據年度預算控制額度、新型儲能領域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制定專題工作指引,明確支持對象、標準、申報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總規??刂?,其年度預算的管理與調整,按照市財政專項資金在財務、績效評價等方面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市政府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局根據每年預算規模和實際申報數量,在所屬專題項目工作指引規定的資助限額內,通過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評審擇優的方式,確定受資助項目、單位的數量,以及最終資助或獎勵額,以保證專項資金使用績效。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局對項目進行收集儲備、分類篩選、評審論證、排序擇優、審查核實,形成專項資金資助計劃,按相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序辦理請款和撥付手續。

第十五條  年度所需資金原則上在批準預算范圍內統籌解決,臨時需要追加預算的,或確有需要調整預算的,由市發展改革局按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市政府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資金申請方必須對所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性負責。資金申請方需出具承諾函,承諾所提供資料真實,如提供虛假資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資金申請方負責。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如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及責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等辦法規定執行。市發展改革局落實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跟進資助單位運營情況及資助項目實施情況,優化資金使用。

第十八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妥善整理、保管財物及成果方面的原始憑證資料,自覺接受發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完整、真實的數據信息及資料。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停止撥付財政資助資金,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追繳已撥付的財政資助資金。

(一)提供虛假資料或憑證騙取財政資助資金的;

(二)不按照要求規范項目資金支付管理和專賬管理,導致無法證明經費支出的真實性,且拒不整改的;

(三)將與項目實施內容無關的經費支出納入項目投入經費核算范圍,且拒不整改的;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屬于重復申報的(包括已獲得國家、省有關部門立項資助且獲得市財政配套資助的項目,再次申請市立項資助的);

(五)將同一筆經費支出多頭記賬,在不同的項目重復列支騙取財政資助資金的;

(六)項目組織實施不力,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七)項目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導致項目沒有正常開展的;

(八)其他失信行為,其他違法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全市新型儲能產業發展的實際,適時對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東莞市新型儲能企業增資擴產貸款貼息資助工作指引

2.東莞市建設新型儲能創新載體建設獎勵工作指引

3.東莞市新型儲能電池產品出口認證資助工作指引

4.東莞市新型儲能示范應用資助工作指引

5東莞市搭建新型儲能公共服務平臺資助工作指引

附件1

東莞市新型儲能企業增資擴產
貸款貼息資助工作指引
(征求意見稿)

根據《東莞市加快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東發改〔2023〕95號)第一點第(二)條,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報對象

(一)2023年以前在東莞市全市范圍內注冊成立的新型儲能領域企業,以及2023年(含)以后在東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范圍內注冊成立的新型儲能領域企業。

(二)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行單獨核算,稅收征管關系和統計關系均在東莞市范圍內,專門從事新型儲能領域相關產業研發生產及服務的企業或其控股子公司。

二、申報條件

(一)面向鋰離子電池、鈉離子電池、液流電池、固態電池等先進新型儲能技術路線的原材料、元器件、工藝裝備、電芯模組、電池管理系統(BMS)、能量管理系統(EMS)、儲能變流器(PCS)、系統集成等領域建設的增資擴產項目(包括氫儲能領域)。

(二)申報項目實施地在東莞市內,已取得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審批和備案等立項文件,項目必須要有新購置生產設備投資。

(三)項目的實際投入以發票等合法票據為準,金額不含稅,且必須是用于本項目的合理費用,以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項目開支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四)新建或擴建的工業廠房用地性質須為工業用地。

(五)通過在莞銀行機構獲得的新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放款日期必須在申報期的上一年度內。不限貸款期限及擔保方式,只限人民幣貸款。

(六)申報項目未獲得過同類型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申報單位不存在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的情形。申報單位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資助方式與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新型儲能企業,在政策有效期內因增資擴產取得我市商業銀行機構新增的流動資金貸款,經核準:

(一)每個項目按金融機構當期(上一年度)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金額(不包括罰息)的30%給予補助(放款日期需在上一年度內,以放款憑證記載日期為準),如貸款實際利率低于基準利率則按照實際利率進行補貼。

(二)單個企業年度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企業還息發生斷續的,超出放款次月起至2026年5月8日(政策有效期)范圍以外發生的利息,不予續計資助。

(四)本項資金根據預算規模和項目申報數量情況,可適當調整最終資助比例和金額,資金用完即止。

四、申報材料

(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二)東莞市新型儲能企業增資擴產貸款貼息補助申請表;

(三)項目貸款合同及金融機構撥付貸款憑證,應在憑證上注明該貸款用于新型儲能領域XXX增資擴產項目;

(四)每個合同所申報期數的利息明細表(銀行蓋章件);

(五)貸款利息支付憑證(如利息發票、利息入賬的銀行回單等)復印件;

(六)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七)項目申報期內專項審計報告(含固定資產投資相關情況)或上一年年度審計報告;

(八)項目實施地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審批和備案等立項文件?!巴顿Y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代碼”項目代碼回執(測算項目單位登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打印獲?。?。

(九)在申報日期內申報獎勵的項目單位經營使用的新建工業廠房和新購置生產設備的佐證材料。填寫申報獎勵的新建工業廠房投資明細表、新購置生產設備投資明細表和明細表匯總,提供對應的相關合同(包括固定資產購置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工程結算證明材料(包括建設、施工、監理簽字認定的工程結算單或進度單,工程計價明細表,工程竣工造價結(決)算書等),發票,付款記賬憑證,銀行付款回單,確認資產的記賬憑證,工程或設備(含銘牌)固定資產照片等相關資料。每份合同對應的工程結算證明材料、發票、付款記賬憑證、銀行付款回單、確認資產的記賬憑證、照片等按順序排序整理裝訂;

(十)有關資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五、申報流程

(一)組織申報。每年5—6月開展一次組織申報工作,通過線上平臺進行申報,市發展改革局發布申報文件,企業登陸“莞財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進行網上申報。

(二)形式審核。市發展改革局對企業網上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網上形式審查通過后,企業在線打印申報表格,連同其他申請資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加蓋封面章及騎縫章)并提交所屬鎮街(園區)發改部門。

(三)鎮街審核。企業所屬鎮街(園區)發改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在申報表格的鎮街(園區)審核意見欄中蓋章確認。

(四)組織評審。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并同步征求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投資促進局等有關部門意見,確有需要,可委托專家或第三方開展核查,形成綜合意見。

(五)社會公示。市發展改革局將擬申請補貼企業、項目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異議的項目,將會同有關單位進一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予支持。

(六)上報市政府。市發展改革局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排除后的資助計劃上報市政府。

(七)資金撥付。市政府批準資助計劃后,市發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辦理資金撥付。

六、監督檢查

(一)資金申請方必須對所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性負責。資金申請方需出具承諾函,承諾所提供資料真實,如提供虛假資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資金申請方負責。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如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理。

(二)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及責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等辦法規定執行。市發展改革局落實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跟進資助單位運營情況及資助項目實施情況,優化資金使用。

(三)獲得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項目單位如有弄虛作假、挪用、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將收回專項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七、其他說明

(一)按實際提交利息支付憑證計算貼息。

(二)同一筆貸款只可以提交一次申請。

(三)企業在不同銀行有新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的,貼息補助可累加,企業申報時須匯總在同一申請表一并申報。

(四)僅提供貸款入賬的銀行回單不能作為貸款發放憑證,須提供經銀行蓋章的放款憑證。

(五)如放款操作機構屬在莞銀行機構,但貸款合同簽訂方非在莞銀行機構,不符合申報條件。

附件2

東莞市建設新型儲能創新載體建設
獎勵工作指引
(征求意見稿)

根據《東莞市加快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東發改〔2023〕95號)第二點第(五)條,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報對象

2023年以前在東莞市全市范圍內注冊成立,以及2023年(含)以后在東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范圍內注冊成立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專門從事新型儲能領域相關產業研發生產及服務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等機構。

二、申報條件

(一)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長壽命新型儲能電池發展需求布局建設,且已獲得國家級或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等立項(認定)。

(二)項目單位應擁有較強的技術開發和項目實施能力,經營管理狀況良好,財務制度健全,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三)項目負責人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一定學術地位或技術優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要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四)項目采用的自主技術成果(包括自主知識產權、消化吸收創新、國內外聯合開發的技術等)具有先進性和良好的推廣應用價值。

(五)申報項目未獲得過同類型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申報單位不存在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的情形。申報單位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資助方式與標準

獲得國家部委認定的重點實驗室,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獲得國家部委認定的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給予一次性400萬元獎勵;獲得國家部委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2.獲得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工程研究中心,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獲得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認定的產業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四、申報材料

(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二)單位資質材料;

(三)國家級或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等立項建設批復文件,已通過相關部門驗收的還需提供項目驗收文件;

(四)有關資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五、申報流程

(一)組織申報。每年5—6月開展一次組織申報工作,通過線上平臺進行申報,市發展改革局發布申報文件,企業登陸“莞財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進行網上申報。

(二)形式審核。市發展改革局對企業網上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網上形式審查通過后,企業在線打印申報表格,連同其他申請資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加蓋封面章及騎縫章)并提交至市發展改革局。

(三)組織評審。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并同步征求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有關部門意見,確有需要,可委托專家開展核查,形成綜合意見。

(四)社會公示。市發展改革局將擬申請補貼企業、項目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異議的項目,將會同有關單位進一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予支持。

(五)上報市政府。市發展改革局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排除后的資助計劃上報市政府。

(六)資金撥付。市政府批準資助計劃后,市發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辦理資金撥付。

六、監督檢查

(一)資金申請方必須對所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性負責。資金申請方需出具承諾函,承諾所提供資料真實,如提供虛假資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資金申請方負責。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如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理。

(二)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及責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等辦法規定執行。市發展改革局落實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跟進資助單位運營情況及資助項目實施情況,優化資金使用。

(三)獲得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項目單位如有弄虛作假、挪用、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將收回專項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附件3

東莞市新型儲能電池產品出口認證
資助工作指引
(征求意見稿)

根據《東莞市加快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東發改〔2023〕95號)第三點第(九)條,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報對象

(一)2023年以前在東莞市全市范圍內注冊成立的新型儲能領域企業,以及2023年(含)以后在東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范圍內注冊成立的新型儲能領域企業。

(二)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行單獨核算,稅收征管關系和統計關系均在東莞市范圍內,專門從事新型儲能領域相關產業研發生產及服務的企業。

二、申報條件

(一)面向歐盟、美國、日韓等國際市場,首次取得應用于新型儲能領域的電池產品出口認證證書,且符合附件中的支持方向要求。

(二)申報項目對應的產品在相應國際市場實現銷售。

(三)申報項目對應的產品取得相關證明材料的時間,應當在提交申報之日前一年內。證明材料包括通過國外電池產品監管部門審批認證等。

(四)申報項目未獲得過同類型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申報單位不存在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的情形。申報單位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資助方式與標準

(一)對應用于新型儲能,且獲得海運運輸證書,成功通過海外市場電池產品認證并實現銷售的電池產品,按經評審核定認證費用的5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項目資助金額按照品種獨立核定。

(三)申報單位可以將多個產品打包成一個項目進行申報。

四、申報材料

(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二)單位資質材料;

(三)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該項目專項審計報告(若申報單位有多個符合申報要求的品種,專項審計報告中應列明每個品種所指出費用,審計金額需為不含稅金額);

(四)項目產品取得的出口認證文件及佐證材料;

(五)項目實現銷售的相關材料;

(六)關于項目所申報費用不包含關聯交易的承諾材料;

(七)有關資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五、申報流程

(一)組織申報。每年5—6月開展一次組織申報工作,通過線上平臺進行申報,市發展改革局發布申報文件,企業登陸“莞財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進行網上申報。

(二)形式審核。市發展改革局對企業網上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網上形式審查通過后,企業在線打印申報表格,連同其他申請資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加蓋封面章及騎縫章)并提交至市發展改革局。

(三)組織評審。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并同步征求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有關部門意見,確有需要,可委托專家或第三方開展核查,形成綜合意見。

(四)社會公示。市發展改革局將擬申請補貼企業、項目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異議的項目,將會同有關單位進一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予支持。

(五)上報市政府。市發展改革局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排除后的資助計劃上報市政府。

(六)資金撥付。市政府批準資助計劃后,市發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辦理資金撥付。

六、監督檢查

(一)資金申請方必須對所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性負責。資金申請方需出具承諾函,承諾所提供資料真實,如提供虛假資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資金申請方負責。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如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理。

(二)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及責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等辦法規定執行。市發展改革局落實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跟進資助單位運營情況及資助項目實施情況,優化資金使用。

(三)獲得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項目單位如有弄虛作假、挪用、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將收回專項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附件:電池產品出口認證支持方向

附件3-1

電池產品出口認證支持方向

電池產品出口認證支持新型儲能領域的以下方向:

一、電池產品出口應用領域:家庭儲能、工商業儲能、便攜式儲能;

二、認證項目:歐盟CB認證(IEC/EN62619、IEC/EN62133、EN62368、IEC/EN50604、IEC/EN63056)、北美UL1973、日本J62133、韓國K62619、國際通用UN38.3等。

附件4

東莞市新型儲能示范應用資助工作指引
(征求意見稿)

根據《東莞市加快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東發改〔2023〕95號)第四點第(十一)條,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報對象

項目申報單位為儲能示范應用項目的投資主體,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行單獨核算,經營場所、工商注冊地、稅務登記及統計關系均在東莞市,專門從事新型儲能領域相關產業研發生產及服務的相關企業(單位)。

二、申報條件

(一)用戶側新型儲能示范項目,應用場景包括工業園區、大型企業、大數據中心、5G基站等高能耗場景,以及光儲一體、“源網荷儲”一體化、光儲充一體化等融合發展場景;

(二)項目實施地點在東莞市;

(三)項目具備較好的示范意義,采用的電池產品、儲能系統達到先進水平,滿足以下基本條件:(1)按照工作壽命10年及以上設置,主要設備性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2)接入電壓等級為380V及以上,額定功率下連續放電時間不低于2小時;(3)單體電芯容量不低于280安時,循環壽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4)需具備電池簇級自動均衡、故障定位與隔離和SOC智能運、維設計;(5)儲能變流器需采用模塊化設計,支持模塊化更換;(6)借助大數據、云計算等數字化技術,能夠實現儲能安全狀態感知、診斷和預警;(7)需具備完善的電芯級、模組級、電池簇級和系統級的四級主、被動安全設計,支持相關行業標準的制訂和修訂;(8)開發能量管理系統EMS,可實現數據采集與監視、儲能系統的運行控制和響應電網調度、儲能系統狀態評估、安全分析、配電自動化與管理;(9)項目規模不少于4MWh。

(四)鼓勵采用鈉離子電池、固態鋰離子電池、液流電池、液冷技術等先進電化學儲能技術。

(五)項目單位應擁有較強的技術開發和項目實施能力,經營管理狀況良好。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應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及管理團隊,財務制度健全,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

(六)項目采用的自主技術成果(包括自主知識產權、消化吸收創新、國內外聯合開發的技術等)具有先進性和良好的推廣應用價值。

(七)申報項目未獲得過同類型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申報單位不存在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的情形。申報單位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資助方式與標準

項目采取示范認定制度,由市發展改革局在每年7—8月組織認定,市發展改革部門擇優納入示范項目庫,項目單位須先自行投入資金組織實施項目。次年組織補貼申報時,對獲得認定、通過核查、完成驗收的示范項目,自投運次月起,按經核定的實際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0.3元/千瓦時的事后資助,補貼累計不超過2年,單個項目累計補貼不超過300萬元。

四、認定及申報材料

(一)認定材料:1.新型儲能示范項目認定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2.有關資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二)補貼申報材料:1.項目資金申請報告;2.單位資質材料;3.項目建設、運營合同和項目備案文件;4.項目實際投入清單及證明材料;5.電網企業出具的《儲能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6.實際放電量證明材料(以南網東莞供電局合適后的數據為準);7.用電量證明材料;8.儲能電池的采購或租賃合同;9.有關資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五、申報流程

(一)組織認定及申報。每年8—9月開展一次認定工作(自2023年始),每年5—6月(自2024年始)開展一次組織申報工作,均通過線上平臺進行申報,市發展改革局發布認定或申報文件,企業登陸“莞財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進行網上申報。

(二)形式審核。市發展改革局對企業網上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網上形式審查通過后,企業在線打印申報表格,連同其他申請資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加蓋封面章及騎縫章)并提交所屬鎮街(園區)發改部門。

(三)鎮街審核。企業所屬鎮街(園區)發改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在申報表格的鎮街(園區)審核意見欄中蓋章確認。

(四)組織評審。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并同步征求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投資促進局等有關部門意見,確有需要,可委托專家或第三方開展核查,形成綜合意見。

(五)社會公示。市發展改革局將擬認定企業或申請補貼企業、項目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異議的項目,將會同有關單位進一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予支持。

(六)上報市政府。市發展改革局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排除后的資助計劃上報市政府。

(七)資金撥付。市政府批準資助計劃后,市發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辦理資金撥付。

六、監督檢查

(一)資金申請方必須對所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性負責。資金申請方需出具承諾函,承諾所提供資料真實,如提供虛假資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資金申請方負責。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如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理。

(二)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及責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等辦法規定執行。市發展改革局落實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跟進資助單位運營情況及資助項目實施情況,優化資金使用。

(三)獲得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項目單位如有弄虛作假、挪用、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將收回專項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附件5

東莞市搭建新型儲能公共服務平臺
資助工作指引
(征求意見稿)

根據《東莞市加快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東發改〔2023〕95號)第六點第(十七)條,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報對象

2023年以前在東莞市全市范圍內注冊成立,以及2023年(含)以后在東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范圍內注冊成立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專門從事新型儲能領域相關產業研發生產及服務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等機構。

二、申報條件

(一)面向新型儲能產業共性技術研發、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標準制定、檢驗檢測、安全預警等需求建設,并取得我市職能部門備案。

(二)申報單位應擁有較強的技術開發和項目實施能力,經營管理狀況良好。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應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及管理團隊,財務制度健全,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三)平臺必須有穩定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其中專職科研或技術服務人員不少于10人,相關科研、檢測及技術服務設備原值不少于300萬元,相關研發和服務場地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障,財務收支狀況良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目標,以及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平臺發展思路清晰,任務、目標合理,具有開展基礎性、準公益性、開放性和專業性服務的管理機制,專業方向和服務定位明確,服務內容對產業技術創新和模式創新具有促進作用,對外提供技術研發、驗證、質量檢測、市場拓展、安全評估等開放性技術與信息支持服務,實現信息、數據、儀器設備等創新資源共享。

(五)平臺在政策有效期內正式投入運營。

(六)申報項目未獲得過同類型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申報單位不存在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的情形。申報單位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資助方式與標準

通過專家評審、現場核查的項目,經認定后,采取事后資助形式,按其設備購置費等平臺建設費用的30%給予最高300萬元資助。

四、申報材料

(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二)公共服務平臺資質材料、立項建設批復文件;

(三)公共服務平臺章程;

(四)團隊人員學歷、職稱材料;

(五)場地、設備等有關情況;

(六)公共服務平臺運營及取得成效的相關材料;

(七)項目土建工程合同、設備購置合同、竣工驗收報告等項目投資的相關材料(含發票、支出憑證等);

(八)具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

(九)有關資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五、申報流程

(一)組織申報。每年5—6月開展一次組織申報工作,通過線上平臺進行申報,市發展改革局發布申報文件,企業登陸“莞財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進行網上申報。

(二)形式審核。市發展改革局對企業網上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網上形式審查通過后,企業在線打印申報表格,連同其他申請資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加蓋封面章及騎縫章)并提交市發展改革局。

(三)組織評審。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并同步征求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意見,確有需要,則委托專家開展核查,形成綜合意見。

(四)社會公示。市發展改革局將擬申請補貼企業、項目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異議的項目,將會同有關單位進一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予支持。

(五)上報市政府。市發展改革局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排除后的資助計劃上報市政府。

(六)資金撥付。市政府批準資助計劃后,市發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辦理資金撥付。

六、監督檢查

(一)資金申請方必須對所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性負責。資金申請方需出具承諾函,承諾所提供資料真實,如提供虛假資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資金申請方負責。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如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理。

(二)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及責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等辦法規定執行。市發展改革局落實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跟進資助單位運營情況及資助項目實施情況,優化資金使用。

(三)獲得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項目單位如有弄虛作假、挪用、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將收回專項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受到資助的公共服務平臺要每個季度末向市發展改革局至少報送平臺運行情況一次,每年11月份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發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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